对于执行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摆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务院对于实施公司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公司,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公司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公司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对于实施公司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叁条所称不得迭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公司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叁、公司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公司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叁条的规定处理。
五、公司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公司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对于实施公司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公司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公司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公司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公司,按照《公司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公司,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公司适用税率。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公司和集成电路生产公司,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公司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公司,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公司的,承租方公司应停止享受抵免公司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公司所得税税款。
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公司是指按照《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公司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公司,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公司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苍产蝉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苍产蝉辫;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转载:中央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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