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
日期:2008-11-18 2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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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08】36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物范围和税率,具体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物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物;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物;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物,共计102项产物。
二、降低部分产物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物。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物。
叁、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物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物的应税产物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物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物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叁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物。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关税实施表见附件2,其中,凡2008年12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物,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方案表(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
2.出口关税实施表(实施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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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